第49章 九品中正制 (1 / 7)

第49章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曹丕采纳尚书令陈群的意见,后来各参与方基本遵从这种不成文规定。曹丕于黄初元年(220年)命陈群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九品中正制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九品中正制大体是指由各州郡分别推选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评人才的官职名称。大、小中正产生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在该表中将人才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将各地流亡人士无论是否出仕皆登记其上,表内详记年藉各项,分别品第,并加评语。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审核后将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进行官吏的升迁与罢黜。此项制度使得当时的官吏选拔有了一客观标准,此标准其实依然是采取地方群众舆论和公共意见,保留了汉代乡举里选的遗意。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一方面解决了选拔官吏无标准的问题,使当时一时间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紧张关系,促成魏晋实现全国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历史背景

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东汉末年,已为门阀士族所操纵和利用,他们左右了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如何选官的问题上斗争激烈。曹操死后,曹丕在采纳陈群的创议后,于是九品中正制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但当时察举尚未完全废除。九品中正制就是在这种背景形势下产生的。

基本内容

九品中正制从内容上说主要有三条。

设置中正

这是九品中正制的关键环节。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尚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品第人物

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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