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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7章 用人得当 (1 / 4)

狗头金有着“宝中之宝”的美誉。

平时我们所见的黄金,都从如金斗坪金矿开采出含有黄金的矿石,经过复杂的工艺提炼加工而成;或在大型金矿上游河段淘金沙,也就是通常说“淘金”。狗头金的形成也与金矿有关,是流经金矿的河水、山泉富含金质然后在生物富集作用下沉积而成。

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有质量优良的富金矿,含金率不高的贫金矿不行;其次流经金矿的水流必须非常湍急,水流慢没法形成冲刷力,但在上中游某个区域必须有个拐弯且流速陡降,这样才能慢慢沉积;最后就是人迹罕至,因为狗头金的聚集是相当漫长的过程,几千年甚至上万年方才成型,只要有贪婪的人类出现根本等不及。

正因为狗头金可遇不可求,属于大自然山川河流的艺术,价值远比普通黄金高出很多,也是各地地质博物馆的镇馆之宝。

去年9月山民张普在金羊沟捡到这块三斤多重的狗头金后,一度为归属问题搅得沸沸扬扬。

张普所在的村部、乡正府多次找他要求上缴或卖掉后分成,理由是金羊沟属于村集体资产,即使捡的也必须集体得大头,个人得小头。

纠纷闹到县里,当时正法委书计徐云岫和常委副***郭佳凡会商后支持乡、村两级意见,认为狗头金应该上缴国家,可以酌情对张普进行奖励。拿出的法律依据有两条:

一是《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是《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这个决定遭到张普所聘的律师的反驳,在法制刊物上撰文说狗头金是偶然间发现的,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矿产”,也未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损于环境保护等其它客体。

事情闹大后白钰才知晓此事,在请教京都大学法律系资深教授后,援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先占”原则,以及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应当充分保持个人利益的理念,同意狗头金归张普所有。

徐云岫表示认同,郭佳凡却阴阳怪气地说把《民法通则》置于《宪法》之上今古奇观。

涉及司法争议,白钰没有生气,和颜悦色说法律无情人有情,在处理涉及老百姓利益问题时“国家”应该大气些,别动辄与民争利。

白钰又说按你们从严从紧解释宪法第九条的话,药农进山采药;猎户打猎;渔民捕渔;淘金等等都是违法行为,因为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难得捡到狗头金,几辈子换来的运气,让人家发笔横财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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